肃宁县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面对当前全县类型多样、成因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建立了一套系统、科学、可操作的调解方法,总结形成了“听、看、察、辨、结”五步调解法,为规范、高效地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框架。
第一步:“听”——全面倾听,精准把握争议焦点
“听”是调解工作的基础环节,要求调解员全面、客观地收集信息,准确把握矛盾的核心所在。调解员既要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对事实经过、自身诉求的陈述,也要注意捕捉其言语背后真实的想法;同时,应主动听取相关基层组织、前期调解人员对案件背景、已有证据、矛盾演变过程、未调解成功关键点的介绍。在此过程中,调解员须保持中立姿态,避免先入为主,不急于发表倾向性意见,而是为后续判断积累充分素材。例如,在处理王某与杨某的宅基地边界纠纷时,调解员通过分别交谈,发现双方对空地权属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随即建议核查土地权属档案,从而将调解引入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断的轨道。
第二步:“看”——实地查证,夯实事实证据基础
“看”强调对客观证据的重视与核查,是对“听”所获信息的重要验证和补充。对于宅基地、相邻关系、损害现场等纠纷,必须进行实地勘查,获取直观、准确的空间关系与现场状况。同时,应系统审查当事人提交或调取的各类书证,如权属证书、合同协议、裁判文书、行政文件等。书证因其固定性,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通过实地查看与书面审阅相结合,能够有效去伪存真,锁定关键事实。如在刘某与村委会的砖窑厂补偿款分割案中,调解员不仅查阅了关停政策、司法文书、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文件,还实地查看了厂房现状,最终依据扎实的证据明确了补偿依据和计算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第三步:“察”——研析结合,深入洞察各方诉求
“察”是调解的深化阶段,要求调解员兼具法律思维与同理心。一方面,要主动“察法”,深入研究与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和类似案例,确保调解方案于法有据、不偏离法治轨道。调解不是无原则的调和,其权威性根植于对法律的遵守。另一方面,要善于“察情”,在沟通中细致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分析其陈述的逻辑与情绪变化,洞察其表面诉求下的真实意图、核心顾虑与实际承受能力。例如,张某与李某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调解员先察知合同存在不规范之处,未明确流转时限,张某希望将流转转为长期租种,李某则倾向终结承包关系。基于《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调解员结合合同距 2029 年尚有 4 年的实际情况,提出 “剩余 4 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给李某” 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有效控制了事态升级。
第四步:“辨”——综合研判,依法明晰责任是非
“辨”是在信息整合基础上进行是非判断与责任划分的关键步骤。调解员需对收集到的所有证据(包括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进行交叉比对、逻辑分析,去伪存真,尽可能还原事实原貌。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各方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诉求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辨析,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环节要求调解员具备清晰的法律判断力和坚定的公正立场。前述宅基地纠纷中,面对一方无法提供合法备案证明的情况,调解员依据土地管理法规,明确指出应以合法登记为准,体现了“辨”的过程对依法确权的重要作用。
第五步:“结”——规范固化,确保调解成果实效
“结”是调解程序的收官环节,关乎调解成果的落实与效力的持续。对于促成和解的案件,应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等要件,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根据需要,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对于当事人虽达成合意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能以调解协议形式予以确认。例如,在刘某兄弟承包地纠纷中,双方达成的均分意向虽符合村规旧习,却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地回收的规定相悖。调解组织未出具正式协议,而是由村委在说明法律风险后,以民间见证方式记录其安排,既回应了实际需求,也维护了法律严肃性。
“听、看、察、辨、结”五步调解法,源于基层调解实践的反复锤炼,是一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系统性工作方法。它强调证据与法律的基础作用,也重视情感与沟通的艺术,有助于广大调解员在法治框架下,更有效地发挥调解的柔性治理功能,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运用这一模式,肃宁县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年收矛盾纠纷327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8%,将大量疑难杂症化解在县域。(肃宁县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 石东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