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刘海光
整理:河北法治报记者 任俊颖
2024年初的一天,午后的阳光透过窗户照在我办公桌的案卷上,然而我却感觉不到一丝暖意。案卷中的监督申请材料,是刘某颤抖着手递过来的。
十余年前,刘某怀揣着对幸福的憧憬嫁人,然而没想到的是,丈夫张某隐瞒真实身份,伪造他人身份证件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等待她的不是幸福,而是常年累月的家庭暴力。她想逃离,却发现自己被困在了一个法律程序的“死胡同”里:去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身份是假的,立不了案;去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撤销不了;提起行政诉讼,又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表面上看,这个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程序都已走完,似乎真的“无解”了。但我知道,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程序问题,案子里被困住的是一名苦苦在生活里挣扎的女子。“不能就这么放弃。”我在心里对自己说。接过申请材料,我对刘某说:“交给我,我们一起来想办法。”
随后,我和同事远赴异地踏上了调查之路。我们去她生活过的地方,一点点核实信息,在繁杂材料中抽丝剥茧,最终还原真相:那个与她登记结婚的张某身份信息系伪造。我长舒一口气,但我知道,这仅仅是第一步。对她而言,撤销那个虚假的婚姻登记,才能真正将她从过去的噩梦中解救出来。
真相虽明,僵局仍在。民政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没有明确依据无法撤销;法院已经作出了驳回裁定,程序上难以突破。
那些天,我办公室的灯总是亮到深夜。我反复问自己:如果因为“于法无据”就止步,那她的后半生怎么办?我一头扎进法律条文、典型案例和指导意见中,并从一份文件中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为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我院牵头,召开了一场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也请来了民政、妇联、公安、法院等有关人员。听证会上,我从刘某被骗婚、被家暴的经历讲起,讲到她四处碰壁的绝望,再出示我们查实的证据,最后清晰地阐释了那份指导意见的精神和具体规定……最终,大家一致同意我院向民政部门发送依法撤销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
民政部门最终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当那份文件交到刘某手中时,她抱着闻讯赶来的儿子,放声大哭。那一刻,站在旁边的我,眼眶也湿润了。在那一刻,我觉得我们的努力都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