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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典型案例

来源: 张家口中院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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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张家口中院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立足司法职能,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派驻法官、联络员进驻综治中心,常态化开展纠纷分流、指导调解、诉调对接、立案服务、速裁快审等工作。依托综治中心平台联动公安、人社、住建、卫健、妇联等部门协同调处,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助推基层治理水平提升。

为集中展示全市法院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以例促治作用,张家口中院现选取5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案例涉及家事、劳动劳务、邻里关系、物业合同纠纷等内容,全方位展现了张家口法院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成效。

案例一

80名农民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多部门协作成功化解批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劳动争议 拖欠劳动报酬 纠纷分流 部门协同

【基本案情】

2024年,某建筑公司雇佣多名农民工,在其承包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地施工。临近年末,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均以资金周转为由,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多名农民工先后向劳动保障执法大队、人社局、住建局反映,但均未调解成功,部分农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该起案件涉及农民工群体权益保障,通过诉讼程序可能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且已经过多部门前期化解。遂主动告知“综治中心”职能优势,经征询双方同意后,对接县综治中心开展纠纷分流,并由入驻中心诉服团队协同人社局、住建局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开展纠纷调解。

第一步,集中约谈,归纳焦点。工作小组指导农民工选定3名代表,并组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开展集中约谈。总结出双方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某建筑公司认可用工情况,但拖欠人数、工资总额不明;二是农民工因未获得劳动报酬而停工,造成工期延迟;三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投资失利,缺乏给付工程款能力。

第二步,各司其职,逐项突破。针对工资拖欠人数、总额不明的问题,人社局组织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派员,共同就劳动保障执法大队前期化解中登记的农民工名册与备案名册、工资表逐人开展核对,重新建立台账,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最终确定用工人数80人,累计拖欠工资总额330万元。针对停工延迟工期和缺乏给付能力的问题,住建局组织三方约谈,一方面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指出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的现实困难;另一方面,要求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协同各方筹措资金,合理评估成本、利润,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下有序恢复正常施工。

第三步,会商研判,协同化解。经查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确实存在资金缺乏问题后,住建局提出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预先支付农民工报酬,并提交工作小组开展会商研判。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用途问题,诉服团队从法律角度,住建局从政策角度提出各自意见,确定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征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后,由人社局组织三方开展工资支付,确保劳动报酬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处理结果】

80名农民工工资,合计330万元,全部及时、妥善兑现。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10条、第12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涉及人数众多,关乎农民工切身合法权益。如不能妥善解决,直接影响工程的顺利施工,也关乎社会稳定。本案中,县综治中心搭建平台,组织人社局、住建局,并选出农民工代表,组成工作组,在明确双方焦点的基础上合力开展调解工作。人社局重新核对农民工人数及拖欠工资数额;住建局提出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先行支付报酬的调解方案,同时要求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积极筹措资金;法院从法律角度、住建局从政策角度分析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合法性。最终,在法院指导下,县综治中心、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共同努力下,当事人一致同意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先行支付农民工报酬,纠纷依法化解,并及时发放了农民工的工资,企业生产得以恢复,实现了劳资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保障民生的双赢效果。


案例二

陈某乙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戌继承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人民法庭+司法所”联动化解继承纠纷

【关键词】

民事纠纷 法定继承 “综治中心+人民法庭+司法所” 多方联动 指导调解 前端解纷

【基本案情】

陈某乙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戌系兄弟关系,父母去世后遗留集体承包果园一处。兄弟几人曾订立果园分配相关协议,后因收益分割发生分歧,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向某镇综治中心提出解纷申请。

【处理方式方法】

某镇综治中心收案后经研判认为,案涉纠纷涉及继承、合同、土地承包等多重法律关系,且关乎家庭、亲情关系和谐稳定,联动人民法庭、司法所共同开展纠纷化解,不仅能够明确法律适用、厘清权利义务,还能够缓解对立情绪、实质解决矛盾。遂协调基层法庭、司法所、村委会,分别派驻指导法官、人民调解员、村民代表组建专门调解小组,并制定了三步走的化解方案。

第一步,实地走访,精准掌握矛盾症结。调解小组主动入户走访、现场核实,逐项厘清家庭成员身份关系、承包土地权属性质、实际经营管护等情况,细致还原分配协议签订背景与约定内容。经核查,陈某甲自幼过继,不具有继承主体资格。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戌签订果园分配协议,约定由陈某丙负责经营管护,如土地征收另行分配补偿款,但该协议未征得陈某乙同意。陈某戌多年照料独身的陈某丁,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提出分割请求,但陈某丙以多年独自投入人力物力,且约定分配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分割或要求多分,务工返乡的陈某戊也对原有分配协议产生异议,要求重新分割。

第二步,释法说理,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走访中总结的矛盾症结,指导法官开展逐项释法说理。首先关于协议效力,法官向陈某丙、丁、戊、戌释明案涉果园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遗产,在未取得陈某乙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置遗产,侵害其法定继承份额,该处置行为依法无效。其次,关于份额分配,法官以裁判视角清晰划定各方权利义务边界,建议以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原则为基础,充分考虑陈某丙长期投入人力物力管护果园,在收益结算时给予适当补偿。最后,法官与调解员共同开展释法说理,一方面告知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缓解各方对立情绪,促成当事人开展协商。

第三步,情理疏导,促推各方握手言和。立足释法说理,人民调解员、村民代表开展“背靠背”情理疏导。针对陈某丙经营管护的投入,引导其他兄弟体谅其付出;针对陈某戌多年照料陈某丁的事实,引导其他兄弟理解其不易,同时动员陈某乙、陈某戊换位思考、居中调和,逐步消除兄弟间的对立情绪,互相理解彼此的困难,最终促成分割意见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戌均理解彼此之间的不易,同意对果园各自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且陈某丙具有经营管护的经验,继续由其经营,每年将所得收益在年底时按份额支付。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第1127条、第1130条

【解纷要旨】

本案是乡镇综治中心协调多部门联动化解农村承包土地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纠纷化解中,综治中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案件性质,运用“综治中心+基层法庭+司法所”方法,牵头组建专门调解小组,兼顾法理、情理,明晰权责、修复亲情。人民法庭实质对接乡镇综治中心,发挥指导调解职能,选派专门指导法官全程提供法律指引。司法所发动基层力量,与人民调解员一道,贴近纠纷一线、柔性情感疏导。各部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将法治刚性、德治柔性、自治韧性有机融合,形成“1+1+1>3”的叠加治理效能,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又修复手足亲情,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治理效果相统一。


案例三

杨某与白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银发力量”妥善化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装修不当 关联纠纷一并调解 退休法官 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杨某与白某为某小区上下楼邻居。2025年10月,白某因房屋装修施工不慎出现管道漏水,造成杨某家房屋楼板出现裂纹,部分房顶装饰、灯饰出现损坏。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不仅有利于纠纷妥善及时化解,也有利于维护和睦、稳定的邻里关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综治中心,由入驻综治中心退休法官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现场调查,找寻矛盾症结。退休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组织双方前往杨某家中进行现场勘查,查明房屋、装修、灯饰的受损情况,并在调查中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性,用谈心、谈话的方式,疏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杨某表示其与白某的关系一直很融洽,之所以起诉到法院是想通过鉴定程序确定准确的受损财产价值,以免双方因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造成更多的误会。白某表示愿意赔偿杨某损失,但本次漏水系因装修人员操作不当所致,如盲目确定赔偿数额,可能导致无法向装修人员有效追偿。

二是释法疏导,平衡各方利益。退休法官根据双方诉求,采取“背靠背”沟通方式,为双方寻求利益平衡点。首先,向杨某释明,根据现场调查掌握的财产受损情况,如果启动鉴定程序耗时较长、费用较高,会给白某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还可能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其次,向白某释明,装修人员对房屋受损的修复具有一定经验,可以将装修人员一并纳入本案调解当中,合理评估受损价值,采取直接修复或同等金额赔付的方式,直接解决连锁纠纷。最后,退休法官与白某共同约谈装修人员,释明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建议通过本案的调解程序参与赔付,一并解决与白某可能发生的后续纠纷。

三是并案协商,协同妥善化解。经分别释法,白某同意将与装修人员纠纷并案处理;装修人员表示愿意参与共同赔付。退休法官立即组织三方再次到杨某家中,由装修人员对每一项受损内容修复、更换价格提出意见,杨某、白某在此基础上分别发表各自意见,最终促成三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三方达成和解,白某、装修人员共同赔付杨某财产损失3600元,已一次性支付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邻里间因装修不当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挽回财产损失和邻里关系修复。本案中,法院邀请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退休法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敏锐发现潜在的关联纠纷,并邀请装修人员一并参与调解,一揽子化解装修引发的赔偿争议。调解过程中,退休法官充分展现深厚的专业优势、经验优势,通过柔性的谈心、谈话方式,疏解对抗情绪、把握争议核心,预判鉴定可能产生的高额成本与程序延迟,有效引导双方对损害结果合理估值,并且通盘考量,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促使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大大节约当事人解纷成本,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了和谐邻里关系。


案例四

某物业公司与23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调解案

——“法院+住建”联动化解批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关键词】

民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拖欠物业费 “法院+住建”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某物业公司因23名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在多次催要未果情况下,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系列纠纷标的额较小,且经向双方了解诉求,业主反映不缴纳物业费主要是因为对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对此类纠纷,采取非诉讼方式更有利于实质化解纠纷。故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派至法院与住建局共同建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中心”,由法官指导调解员开展纠纷化解工作。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制定“三步走”调解方法:

一是开展集中约谈,归纳共性原因。调解员认真倾听每一位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具体原因,总结归纳出业主未交纳物业费的几点共性原因:1.房屋长期闲置未居住,业主以未接受服务为由不予缴纳物业费;2.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够满意,某物业公司存在对小区垃圾处理不及时、楼道清扫不到位、公共服务设施修复不及时、监控安装不到位等问题;3.对物业费定价存在异议,认为定价较高,且物业公司未及时、准确公布物业费收支信息。

二是以共性诉求为导向,定向开展批量调解。调解员邀请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小区业主代表、单元楼长针对上述三类原因开展三次分类别的示范调解。对第一类问题,调解员、法官共同向业主讲解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引导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拖欠物业费;对第二类问题,调解员与物业公司代表、被诉业主共同就每一处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确认,一方面就存在的问题,要求某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告知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并不是解决物业服务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引导业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对第三类问题,调解员邀请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对某物业公司定价问题进行政策宣讲,并就同类小区定价情况进行分析、比对,让业主知晓物业费定价依据,从而主动缴纳相关费用,同时要求某物业公司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费用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业主监督。

三是开展调后回访,促推源头化解。调解员、法官在案件调解结束后的两周,对业主进行主动回访,听取对某物业公司整改情况满意与否的意见。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物业公司全面落实整改要求,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处理结果】

经过多方联合调解,23名业主主动缴纳了物业费,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7条、第942条、第943条、第944条

《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2024年修正) 第2条、第5条、第30条

【解纷要旨】

本案是“法院+住建”联动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系列纠纷的典型案例。因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引发的物业纠纷多发频发,主要原因在于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或者法定标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定价及收支情况存在异议等。对这类纠纷,如果直接进行判决,不仅容易加深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实质性解决,也会导致大量类似纠纷涌入法院。对此,法院主动对接住建部门,联合建立物业合同纠纷调解中心,以“法院+住建”机制联动化解批量物业纠纷,一方面实现类案的专业、高效、多元调处,另一方面也便于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调解过程中促推物业公司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实现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五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法院+妇联”践行“六尺巷调解法”实质化解离婚纠纷

【关键词】

民事 离婚纠纷 代际矛盾 六尺巷调解法 妇联参与化解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杨某与张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甲(现已成年),婚后杨某常年携张某甲在外务工。因长期异地生活及各方面因素,张某甲与张某及爷爷奶奶十年未曾联系往来。2025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涉及亲情关系,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具有丰富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经验的妇联,共同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妇联指派专职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通过“六尺巷调解法”,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步“听”诉求。调解员全面查阅案件材料后,分别约谈了张某和杨某,耐心倾听双方意见诉求,并前往张某住所地村委会,进一步了解双方婚姻家庭情况,找寻矛盾症结。

第二步“辨”是非。经了解,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杨某常年在外务工,杨某与张某确无联系往来。且张某甲多年随杨某生活,与张某及爷爷奶奶也缺乏有效沟通;二是张某甲对张某有误会,因误会张某甲断绝了和张某的联系。

第三步“劝”和解。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沟通,首先分别讲述了张某、杨某在处理夫妻关系中存在的过错,同时,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其次安排张某与张某甲会面。张某当面向张某甲解释真实的情况,消除了误会。在双方建立沟通后,结合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兼顾张某甲成长情况,调解员进一步引导双方重新建立夫妻感情。但杨某仍坚决要求离婚,张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第四步“借”事例。在僵局中,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类似案事例,引导双方互相体谅、相互理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在多次沟通后,张某表示早已知道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之所以不同意离婚,是因为考虑到张某甲还未成家立业。针对张某的顾虑,指导法官及时向张某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现张某甲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杨某已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张某、杨某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张某甲提供帮助。张某表示愿意为张某甲继续提供帮助。

第五步“让”利益。调解员在了解张某的真实想法后,主动约谈杨某,表示有效修复张某甲与张某及爷爷奶奶的关系,是进一步解决杨某与张某婚姻问题,以及代际鸿沟的关键。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开展协商,在缓和张某甲与张某的关系后,张某表示同意离婚,并且愿意为张某甲的生活提供帮助。

第六步“和”为贵。在杨某与张某的离婚纠纷解决后,调解员又带着张某甲主动前往爷爷奶奶家中。张某主动向张某甲表示了多年未尽到抚养责任的愧疚,张某甲也主动向爷爷奶奶认错,并承诺今后常回来看望二老,三代人重新建立起沟通,关系得到有效疏解缓和。

【处理结果】

杨某与张某就解除婚姻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5〕647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的离婚纠纷,不仅有夫妻之间的纠纷,还有代际间的矛盾,如不能妥善处理,可能直接影响家庭内部和谐。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妇联开展联合化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及时就相关专业性法律问题给予指导,妇联调解组织充分利用下沉基层的人员优势及善做群众工作的经验优势,通过阅卷、下沉调查、与当事人沟通等,全面了解当事人之间纠纷、代际之间的矛盾后,通过“听、辨、劝、借、让、和”六尺巷调解法逐步解开双方“心结”,最终促成纠纷得以实质化解,修复了家庭关系,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责任编辑: 张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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