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平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李某、崔某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此案是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后,我省适用该法典刑事司法实践“第一案”。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徐某、李某、崔某三人在邢台市信都区租赁土地筹建垃圾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在场地内采挖砂石对外出售。案发后,徐某、李某、崔某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弥补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平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徐某、李某、崔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予以刑事惩处。
同时,法院裁判全过程严格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核心原则,将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度融入审判。法院在量刑中精准把握尺度,一方面坚持依法严惩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守住生态安全底线;另一方面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补救的立法精神,将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认罪认罚作为从宽裁量情节,兼顾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价值,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与“生态损害最小化”双向统一。
平乡县法院判决:结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修复成效等情节,对被告人徐某、李某、崔某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
本案裁判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环境资源审判,在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典教育指引作用,引导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有机统一,为同类矿产资源案件处理提供司法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