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河北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张家口法院“胡某诉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张家口法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始终牢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树立案例资源意识,注重典型案例培育。此前,支持老人护理依赖费交通事故案入选最高院2025年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今后,张家口法院将持续深入挖掘典型案例,以案例传递司法理念与法治价值。
养老机构对其明知的服务对象特定健康风险应履行更高注意义务
—— 胡某诉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机构、更高注意义务
一、基本案情
胡某峰与某老年公寓签订《托养协议》,享受护理服务。某老年公寓在胡某峰入住时评估其健康状况,在身体状况栏写明患有“脑梗、糖尿病10年、高血压10年、偏瘫”,在《全护老人护理方案》“风险防范”一项载明具有“噎食”风险。某日,胡某峰在公寓自行进食时突发意识丧失,后被送往医院急诊科抢救,被诊断为呼吸道梗阻、呼吸心跳骤停,后宣布临床死亡。胡某峰之子胡某认为某老年公寓未尽到护理职责,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某老年公寓辩称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通过《老人潜在风险意外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无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养老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基于专业服务合同关系,对入住的老人负有审慎的安全注意和风险防范附随义务,对其明知的服务对象特定健康风险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以格式化的风险告知书主张已尽义务或免除责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在明知胡某峰因患病导致吞咽功能下降存在噎食风险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与其已知风险相匹配的专业有效的护理措施和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事件发生原因、过程等因素,酌定某老年公寓对胡某峰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养老机构作为从事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服务对象多为自理能力降低的老年人群体,其在提供服务过程应恪守审慎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现实中部分养老机构以签署风险告知书免责,忽视对老人已识别健康风险的针对性防护。本案明确养老机构在评估发现老人具有特定健康隐患后,应当落实与之匹配的专项护理措施,尽到更高注意义务。判决厘清养老机构“更高注意义务”边界,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依法维护老人群体人身权益,也为养老服务行业护理履职标准提供参考,引导养老机构完善风险识别、评估、防护全流程管理,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