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妇联、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河北省第十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案例”征集结果通报》,张家口市怀来县法院《立足辅助生殖生育事实 优先保护孕育母亲抚养权——辅助生殖子女抚养权纠纷案》获评优秀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长期未孕多方求医。经医院诊断,周某患双侧输卵管堵塞不孕症。在医生建议下,夫妻双方决定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俗称“试管婴儿”),于2022年生育女儿赵某晓。赵某晓由赵某、周某双方及赵某父母共同照料。婚后,赵某、周某因家务事频繁发生争执。赵某于2025年9月起诉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周某带女儿赵某晓回周某父母家居住,赵某、周某双方自此分居。赵某提出离婚,周某同意,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孩子抚养权归属。双方均强烈要求直接抚养女儿赵某晓。
裁判结果
赵某、周某双方从自身经济条件、各自父母条件,均有能力、时间直接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妇女优先抚养婴幼儿的理念,综合以下多方因素进行考量:周某因双侧输卵管堵塞导致自然受孕极为困难,女儿赵某晓系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艰辛获得,周某为生育子女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与身体创伤;周某再次生育面临困难;赵某晓不满 3 周岁,正处于对母亲情感依赖最强的阶段,且作为年幼女孩,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准予赵某、周某离婚,婚生女赵某晓由周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本案尊重生育规律,充分考量妇女实行辅助生殖付出较大、尤其对于大龄妇女来说风险较高的实际,作出兼顾生育困难妇女权益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裁判。案例兼顾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双向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妇女生育权与抚养权的平等保护。本案依法规范通过合法辅助生殖技术子女的抚养权,既符合法律价值和法治导向,又符合社会道德与伦理,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明确参考,对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具有示范价值和法治导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

